官司打到北高法,“茶颜悦色”二审战胜“茶颜”!知名度很重要!

一字之差,引发了“茶颜悦色”与“茶颜观色”商标与装潢权益之争。

2020年4月,“茶颜观色”起诉“茶颜悦色”商标侵权案,被湖南长沙岳麓区法院一审宣布驳回;随后,“茶颜悦色”起诉“茶颜观色”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装潢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今年4月,湖南长沙天心区法院一审判决“茶颜悦色”胜诉并获赔170万元。


但商标与装潢之争背后两家公司的“恩怨”并未结束。“茶颜悦色”针对“茶颜”商标也发起了无效宣告请求及诉讼行动。


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2021年5月14日,针对“茶颜”商标无效宣告案,北京高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茶颜”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澎湃新闻梳理发现,“茶颜”与“茶颜观色”商标持有人均为广州洛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洛旗公司”)。而中国商标网上截至2021年5月25日的信息显示,洛旗公司还申请了“茶颜悦色”、“和颜悦色”、“色观颜茶”、“茶颜欢色”、“茶颜古色”、“察言观色”、“察言阅色”、“茶容悦貌”等等123件商标。

广州洛旗公司申请注册的“茶颜”商标 本文图片除标注外均来自国家商标局官网截图 国知局对“茶颜”商标予以维持


此次引发诉讼的争议商标是第32204895号“茶颜”商标,申请日期为2018年7月12日,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


据判决书显示,2019年7月18日,“茶颜悦色”商标注册人湖南茶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针对广州洛旗公司注册的上述“茶颜”商标提出无效宣告。(注:湖南茶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7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湖南茶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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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茶悦公司申请注册的“茶颜悦色”商标  

湖南茶悦公司提出三点理由:


1、“茶颜悦色”为湖南茶悦公司创始人吕良于2013年创建的中式古风茶饮品牌,现已成为长沙的新生代地标性品牌,“茶颜”商标与其三个“茶颜悦色”(以下称“茶颜悦色”商标一、二、三)商标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茶悦公司引证的三个“茶颜悦色”商标均为第30类,分别申请于2014年9月、2017年5月。


2、“茶颜”商标系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且经查询,该商标的原申请人名下共计有80余件商标,其中大量为湖南茶悦公司及他人的知名茶饮料、小吃等餐饮品牌,此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3、湖南茶悦公司的“茶颜悦色”字体设计独特,已进行版权登记,“茶颜”商标侵犯了湖南茶悦公司的在先著作权。


2020年7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认为“茶颜”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与三个“茶颜悦色”商标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仅凭作品登记证书不足以证明美术作品于“茶颜”商标申请日前完成创作并公开发表,或作为商标进行了使用及宣传,不侵害在先著作权;另外,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茶颜”商标的申请注册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据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湖南茶悦公司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对“茶颜”商标予以维持

湖南茶悦公司申请注册的“茶颜悦色”商标  

湖南茶悦公司提出三点理由:


1、“茶颜悦色”为湖南茶悦公司创始人吕良于2013年创建的中式古风茶饮品牌,现已成为长沙的新生代地标性品牌,“茶颜”商标与其三个“茶颜悦色”(以下称“茶颜悦色”商标一、二、三)商标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茶悦公司引证的三个“茶颜悦色”商标均为第30类,分别申请于2014年9月、2017年5月。


2、“茶颜”商标系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且经查询,该商标的原申请人名下共计有80余件商标,其中大量为湖南茶悦公司及他人的知名茶饮料、小吃等餐饮品牌,此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3、湖南茶悦公司的“茶颜悦色”字体设计独特,已进行版权登记,“茶颜”商标侵犯了湖南茶悦公司的在先著作权。


2020年7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认为“茶颜”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与三个“茶颜悦色”商标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仅凭作品登记证书不足以证明美术作品于“茶颜”商标申请日前完成创作并公开发表,或作为商标进行了使用及宣传,不侵害在先著作权;另外,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茶颜”商标的申请注册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据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湖南茶悦公司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对“茶颜”商标予以维持

中国商标网上截止2021年5月25日的信息显示,洛旗公司还申请了“茶颜悦色”、“和颜悦色”、“色观颜茶”、“茶颜欢色”、“茶颜古色、“察言观色”、“察言阅色”、“茶容悦貌”等等123件商标。“茶颜悦色”起诉国知局,一审胜诉


申请“茶颜”无效失败,“茶颜悦色”背后的湖南茶悦公司不服。


2020年8月28日,湖南茶悦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撤销国知局的无效宣告裁定。广州洛旗公司被列为该起行政官司的第三人。


2020年11月2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茶颜”商标完整包含于“茶颜悦色”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极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在“茶颜”商标与“茶颜悦色”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的情况下,若将各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或服务上,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认为彼此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存在特定关系,进而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茶颜”商标与“茶颜悦色”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北京知产法院同时认为,湖南茶悦公司主张在先著作权的“茶颜悦色”标志仅字体经过简单设计,整体未能体现其独特的表达及一定的审美效果,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我国《商标法》第30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北京知产法院认为,“茶颜”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30条规定,遂一审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对“茶颜”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并重新作出裁定。

“茶颜悦色”起诉“茶颜观色”的不正当竞争诉讼,湖南长沙天心区法院一审判决“茶颜悦色”胜诉并获赔170万元。天心法院官微 图三方均上诉,法院认定两商标构成近似


一审判决后,湖南茶悦公司、国知局、广州洛旗公司均不服,分别向北京高院上诉。


三方各有上诉理由:


湖南茶悦公司除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的判决结果外,还请求二审法院纠正原审判决中关于商标法44条第1款的认定。


《商标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湖南茶悦公司上诉认为,广州洛旗公司目前名下依然存在100多件与湖南茶悦公司经营的茶颜悦色、知乎茶也近似的文字及图形商标,有些商品及服务与湖南茶悦公司经营的奶茶商品关系密切,若不对洛旗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依据商标法44条1款予以认定,将使得广州洛旗公司名下百余件商标被闲置,严重影响商标的管理及注册秩序,浪费商标资源。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被诉裁定。其主要上诉理由是:“茶颜”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馆、咖啡馆”等服务与“茶颜悦色”商标一、二、三核定的“咖啡饮料、可可饮料”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30条所规定的“近似”。


广州洛旗公司也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被诉裁定。


关于两个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服务,北京高院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判定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等因素及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该案中,“茶颜”与“茶颜悦色”一、二均为文字商标,前者被后者完整包含,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高度近似,且“茶颜”商标标志文字采用的字体与“茶颜悦色”商标二文字采用的字体相同,故上述标志构成近似标志。两个商标虽在《区分表》中分属不同类似群组,但上述商品和服务具有较大的关联性。北京高院二审判国知局重新裁定


法院查明,2019年5月13日,“茶颜”商标经核准由原权利人广州凯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转让予第三人广州洛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除诉争商标外,广州凯昇公司还在多个类别和服务上注册有5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茶颜悦色”“鹿角巷”“皇茶”“乐乐茶”等多件商标。广州洛旗公司在多个类别和服务上注册包括有“茶颜悦色”“泰芒了”“颜悦色”等商标在内的100多件商标。


在诉讼中,湖南茶悦公司直指广州洛旗公司恶意注册。


广州洛旗公司则上诉称,“茶颜观色”品牌是洛旗公司的主打品牌,于2004年9月22日提出申请,2008年3月14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而湖南茶悦公司引证的各“茶颜悦色”商标申请时间均晚于洛旗公司“茶颜观色”商标的申请时间,“茶颜”商标是洛旗公司旗下“茶颜观色”品牌的系列品牌,洛旗公司注册该商标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茶颜观色”商标。广州洛旗公司依法申请商标注册,并没有采取任何不正当手段。洛旗公司与湖南茶悦公司之间存在的商标争议实质是竞争行为,仅涉及双方利益,不涉及公共利益,并不属于2014年《商标法》第44条第1款所指的情形。


北京高院二审认为,考虑到“茶颜悦色”商标一、二在茶饮料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以及广州洛旗公司名下注册商标情况,“茶颜”商标的申请注册难谓善意,“茶颜”商标“茶颜悦色”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或者服务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2021年5月14日,北京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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