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禅城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工作开始,认定成功后前3年每年可获20万元奖励

   根据《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农业农头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办〔 2020〕 10 号)的有关精神,经研究,禅城区农业农村局决定组织开展2021年度区级农业农头企业申报工作。

1认定范围

    (一)农产品生产型。指以有生命的动植物为劳动对象,通过种植、养殖以取得农产品的企业。

    (二)农产品种业型。指专门从事农产品的种子种苗繁育、生产的企业。

    (三)农产品加工型。指从事以人工生产的农业物料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为原料进行工业生产活动的企业。

    (四)农产品流通型。指从事以农业产出物为对象,通过农产品收购、包装、储存、运输和配送等物流环节,做到农产品保值增值的企业。

    (五)农产品市场带动型。指以粮油、畜禽肉、禽蛋、水产、蔬菜、水果、茶叶、香辛料、花卉、棉花、天然橡胶等农产品及其加工品为交易对象,为买卖双方提供长期、固定、公开的批发交易设施设备,并具备商品集散、信息公示、结算、价格形成等服务功能的交易场所的企业。

    (六)农业生物技术型。指运用基因工程、发酵工程、细胞工程、酶工程以及分子育种等生物技术,从事改良动植物及微生物品种生产性状、培育动植物及微生物新品种、生产生物农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与疫苗的企业。

    (七)现代农业装备制造型。指从事农业机械制造的企业。农业机械是指在作物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以及农、畜产品初加工和处理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机械。图片


2奖励标准与优惠政策

    (一)区政府每年对经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进行奖励。

    对经考核认定的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前3年每年给予20万元奖励。

    (二)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龙头企业的基地建设、农产品收购、品牌建设、培训推广等农业产业化经营,不得用于职工工资福利、奖金发放和业务接待等经费支出。

    (三)奖励资金属于区政府扶持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年度对禅城区地方经济贡献,当年因经济贡献未达到的扶持资金,允许递延至下一年,在地方经济贡献的额度内申请,递延期限不超过3个年度。


3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7月20日前向所在镇(街道)提出申请。

    2.镇(街道)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在企业申报材料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7月30日前向区农业农村局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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