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商标“圣牧希及图”与“圣牧”的近似程度!

公开资料显示,中国圣牧是由蒙牛前执行董事姚同山于2009年10月创办,以沙漠全程有机产业体系为特色,号称“中国最大的有机乳品公司”,2012年将业务进一步拓展到自有液态奶品牌,后于2014年,顶着“有机奶第一股”的光辉入驻香港资本市场。2019年整合蒙牛资源成立合资公司,完成品牌、产品、团队全面升级。

第40345878号“圣牧希及图”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53552号

  异议人:内蒙古蒙牛圣牧高科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建
  异议人内蒙古蒙牛圣牧高科奶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7期《商标公告》第40345878号“圣牧希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的第10190869号“圣牧”、第9153243号“圣牧高科”、第10424107号“圣牧全程”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猪肉食品;肉”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食用燕窝;肉;肉罐头;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蛋;牛奶;牛奶替代品;加工过的坚果”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一“圣牧”,且与引证商标二、三文字构成、呼叫近似,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上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别较大,不属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字号权,因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圣牧高科”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情形,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会使相关消费者将之与异议人字号相联系,进而损害异议人主张的在先字号权。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等规定,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345878号“圣牧希及图”商标在“食用燕窝;肉;肉罐头;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蛋;牛奶;牛奶替代品;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1年04月26日

虽然【圣牧希】商标仅留下果冻分类,但仍属于食品分类!!在这个案例中,如果内蒙古蒙牛圣牧高科奶业有限公司的全称是内蒙古蒙牛圣牧奶业有限公司是否能够主张字号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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