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100万!珠海拟出新规!事关知识产权

珠海拟出新规,对多个知识产权项目进行资助,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高补贴100万元!9月7日,珠海市知识产权局发布了《珠海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般资助10个项目的奖补标准是多少?
企事业单位、高校(含校区)和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个人获得授予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奖励不超过1700元。在香港取得标准专利和原授标准专利、在澳门和在台湾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予的,佛山高新申报按照国内发明专利奖励标准办理。
企事业单位、高校(含校区)和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个人的发明专利在美国、日本、欧洲或欧盟获得授予的每件奖励不超过2万元,在其他国获得授予的每件奖励不超过1万元。同一项发明创造在2个以上国或府间组织授予专利权的,同一年内,按2个国或政间组织奖励。
获得授予的发明专利(包括国内发明专利、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予的发明专利)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
对上一年首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标准GB/T 29490-2013)认证的本市企业或在本市获得《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0-2016)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的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高校院所,在认证通过年度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达3件以上且截止申报时贯标认证证书状态为有效的,给予每家高3万元奖励,具体数额由各区按照认证单位所开具的认证费发票金额审核确定。
对新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对经市知识产权部门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每家3万元奖励;
(二)对经省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
(三)对经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国级知识产权优、示范企业,分别给予每家5万元、10万元奖励。
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奖并在本市实施的专利项目,首专利权人为本市单位或珠海居民(具有珠海户籍或到申请本项目资助时,在本市工作且连续缴纳珠海社保1年以上的居民)的,对首专利权人按省授予奖金的60%给予配套奖励。
获广东省专利金奖、银奖、优奖并在本市实施的专利项目,首专利权人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对首专利权人按省授予奖金的60%给予配套奖励。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贴资金用于补贴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商业银行贷款所产生的利息及评估(评价)费、担保费、保险费等费用。
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不予资助。申报人通过质押知识产权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按实际支出贷款利息及评估费、担保费及保险费等费用的50%给予资助。
单个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年度内申请补贴资金累计不超过100万元。涉及同时符合其他市级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不重复原则由企业自行选择。如有重复申领的,由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追回已拨付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对我市注册企业,购买了除知识产权相关职业责任保险外的知识产权财产保险、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知识产权信用保证保险等知识产权相关保险的,按保费50%补贴。
当年对上一年的相应保费进行补贴,以保险公司开具的发票日期为准。单个企业每年补助累计不超过10万元。
本项经费市级安排不超过100万元。
对上一年在我市注册的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且该机构上一年完成本市发明专利代理20件以上,专利电子申请满通过率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在我市注册的企业或代理机构成为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总公司的,一次性资助20万元。
获得以下商标权利的权利人可以申请奖励:
(一)首获得国内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按4万元/件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被知识产权局认定并保护的驰商标,给予一次性80万元奖励;
(三)首被纳入《广东省重商标保护名录管理规范》(T/GDTA001-2020)的,按4万元/件给予一次性奖励,原则上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
对获得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成功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给予一次性40万元奖励。同时符合高质量品牌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奖励。
对我市符合下列条件的知识产权人才及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资助:
(一)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且在本市连续工作并缴纳珠海社保满1年的人员,可以获得2000元奖励;
(二)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且在本市连续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并缴纳珠海社保满5年的人员,可以获得1万元奖励;
(三)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企业,新培养或引进具有专利代理师执业资格或中高知识产权职称、且在职并连续工作服务一年以上,对机构可按专利代理师5000元/人、中级职称1万元/人、高职称2万元/人标准给予资助。同一人的同一职称只资助一次。
除了一般资助,《办法》还提到,专项资助的支持方向主要有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方向、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方向、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发展方向、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方向、省和市部署的其他知识产权相关工作。
《办法》还对资助资金进行监督管理,要求获得资助的单位应当加强对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确保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