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通知】关于组织开展第四批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组织: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381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粤环发〔2018〕10号)相关要求,进一步提高我省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水平,推动工业绿色发展,现组织开展全省第四批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创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方向

  以集中化、高效化、生态化为导向,以粉煤灰、冶炼渣、化工渣、陶瓷废渣、脱硫石膏、工业污泥、煤矸石、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为重点,支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含梯次利用、再生利用),以及工业窑炉、水泥窑等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含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垃圾焚烧飞灰、生活污泥等),选择废弃物利用量大、技术工艺水平高、综合利用产品竞争力强的项目,培育创建一批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示范项目,提升我省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水平。

  二、创建要求

  (一)项目符合国家、广东省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相关要求,符合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标准。

  (二)项目建设单位信用良好,项目实施地在广东省境内。

  (三)核心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先进成熟可靠,处于国内领先水平,产品附加值高,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好,市场竞争力强。

  (四)单个项目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能力应不低于以下规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10万吨/年,或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5万吨/年(梯次与再生利用可合并计算),或生活垃圾5万吨/年,或垃圾焚烧飞灰3万吨/年。

  (五)项目总投资额珠三角地区(不含肇庆、惠州、江门)不低于2000万元、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含肇庆、惠州、江门)不低于1000万元,其中设备投资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的20%。

  (六)项目建设手续齐全且已完工,项目完工时间在2020年7月1日(含)之后。

  三、申报材料

  (一)各地级以上市工信部门推荐文件。

  (二)《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示范项目申请报告》(参照附件编制指南)。

  (三)申报条件中所涉及的相关证书、资质、称号等证明文件材料。

  四、工作要求

  (一)各创建单位按照相应申报材料要求编制申请报告并提交相关附件材料,按照属地关系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可行性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原则上每个市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3个,于5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报我厅。

  (三)各有关行业组织要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加强政策宣传,挖掘优质项目,配合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示范项目创建工作。

  (四)我厅将组织专家对各创建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公布示范项目创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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