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鸿蒙商标被驳起诉败诉,还有戏吗

5月12日,公开判决书显示,华为在第42类软件系统相关服务上申请的“鸿蒙”商标,历经驳回、驳回复审、驳回复审行政诉讼后,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案号(2020)京73行初10187号。

这个商标是2019年5月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当时引证了两个商标,作为在先障碍驳回了华为的鸿蒙商标。

为什么败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所以驳回了华为的诉讼请求。

如果上诉,还有戏吗?

引证商标一的最新状态:

虽然(2020)京73行初10187号判决书没有提到,不过根据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1628号决定和商评字[2020]第0000316433号关于第8923320号“鸿蒙CRM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复审商标(知产库注,本案引证商标一)在“质量检测”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虽然引证商标一后续还在走撤销复审的行政诉讼,不过因为软件系统类似服务所在的4220类似群,引证商标一都不包含,所以,引证商标一无论撤销复审是否走向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诉讼结论是否维持或撤销,似乎不必过于在意。

关键是引证商标二。

根据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1585号决定和商评字[2020]第0000144747号《关于第10024420号“鸿蒙”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复审商标(知产库注,本案引证商标二)予以维持。

于是起诉,于是一审、二审。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9904号行政判决,和北京高院(2021)京行终470号行政判决: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诉争商标于2015年8月27日至2018年8月26日期间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这意味着,引证商标二鸿蒙商标权利基础很稳定。

也意味着,华为对(2020)京73行初10187号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话,二审改判的几率微乎其微……华为鸿蒙似乎束手无策了?

延伸思考

华为鸿蒙还有戏吗?

华为鸿蒙不能用了吗?

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

法律的归法律,商业的商业。

既然华为鸿蒙的核心障碍引证商标二,经过北京高院生效判决确认权利基础如此稳定,是不是可以考虑,把引证商标二,或者连同引证商标二的权利人一起收了呢

毕竟,在先无恶意,华为不差钱,更名成本也不小~

所以提前做好商标规划布局也非常重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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