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商标注册补贴-2021年

内容来源:广州市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章 资助资金

第十一条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上一年度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权、国际注册商标权、提交PCT(专利合作条约)国际申请,以及缴交发明专利年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资助资金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二)具有广州市户籍或者持有居住地址在广州市的“广东省居住证”的个人;

(三)在我市全日制学校学习的学生。

专利、商标为多方共有的,由共有专利、商标的指定代表人提出申请,且申请人应符合上述条件之一。

无特别声明的,申请人相关信息以发明专利证书(申请书)、商标注册证所载信息为准。

第十四条 商标资助的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商标注册证,并经各指定国核准注册的,按指定国家或地区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1000元,每件商标最多资助不超过10000元。

(二)取得欧盟知识产权局、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资助3000元,且该项同一申请人年度受资助件数不得超过3件。

(三)在单一国家取得国外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资助1000元,且该项同一申请人年度受资助件数不得超过3件。

对商标续展、变更、转让、转移等行为不予资助。

用款单位和个人所获得的各级商标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商标代理服务费总额,且年度获得市级商标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四章 发展资金

第十五条 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促进我市知识产权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项目,采取前补助和后补助方式。

前补助是指市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合同方式,约定工作内容、绩效目标、完成时限、资金投入、验收方式等,在项目执行前先行投入财政资金,待合同到期后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和绩效考核的财政资助方式。

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相应绩效,由市知识产权局或区知识产权局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第十六条 发展资金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二)具有完成发展资金项目的工作基础和实施条件,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发展资金项目对申请人条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对上一年度获得指定奖项或达到特定条件的高价值专利、商标给予资助,为后补助项目。资助标准如下:

(一)获得中国专利奖的,给予一次性资助,金奖每项资助不超过100万元、银奖不超过50万元、优秀奖不超过20万元;

(二)获得广东省专利奖的,给予一次性资助,金奖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银奖不超过20万元、优秀奖不超过10万元;

(三)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给予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四)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八条 对上一年度获得指定奖项的示范单位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资助,为后补助项目。资助标准如下:

(一)获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给予一次性资助不超过20万元;

(二)获评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的,给予一次性资助不超过20万元。

(三)获评其他国家级或以上知识产权荣誉称号的,以当年申报指南为准,给予一次性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九条 对促成知识产权交易达到指定金额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资助,为后补助项目。按照不超过交易金额的1%进行资助,对同一单位的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条 实施知识产权金融资助,为后补助项目。资助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按所质押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实际获得贷款额计算,按最高不超过2%的标准给予资助,对同一单位的资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二)知识产权保险项目。按照不超过50%的知识产权保险投保费用对企事业单位给予资助,对同一单位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实施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项目资助,为后补助项目。对初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事业单位,且专利数量符合当年申报指南规定条件的,给予资助2万元;完成首个认证周期通过再认证的,增加资助3万元。

第二十二条 对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维权资助,为后补助项目。资助标准如下:

(一)国内发明专利维权胜诉的,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维权胜诉的,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二)涉外知识产权维权胜诉的,发明专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80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应对国外权力机构开展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调查并胜诉的,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机制建设,为前补助项目。资助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支持在重点产业、新领域、新业态等建设知识产权保护或维权援助机制,每年支持方向不超过4个,每个方向立项不超过5项,每项资助不超过20万元。

(二)支持司法鉴定、司法保障、公证服务、法律服务等单位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服务,每年立项不超过10项,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实施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和利用,为前补助项目。资助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重点领域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开展重点领域、行业或重大项目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每年评选不超过5项,每项资助不超过20万元。

(二)专利导航项目。开展产业或企业专利导航,每年立项不超过5项,产业类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企业类每项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实施高价值地理标志和区域品牌培育,支持地理标志运用和区域品牌战略实施,为前补助项目。每年立项不超过5项,每项资助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六条 实施知识产权强企和重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支持企业和机构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管理能力,为前补助项目。每年立项不超过20项,每项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七条 实施知识产权试点学校建设,支持试点学校开展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工作,为前补助项目。每年立项不超过5项,每项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八条 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建设,为前补助项目。资助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服务项目。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每年立项不超过10项,每项资助不超过25万元。

(二)创新活动知识产权服务项目。支持参加国家或国际性知识产权重大活动,或组织开展全市性科技创新活动的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等,每年立项不超过10项,每项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九条 推进全市性知识产权重点工作,为前补助项目。按照当年度市委市政府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国家、省明确要求由地方安排的知识产权重大项目,设立相应的重点工作项目,立项数量和资助标准由市知识产权局审定。

第三十条 发展资金项目申报限制:

(一)同一项目已获得或正在申报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不得申报发展资金;

(二)同一申请人当年申报发展资金的前补助项目原则上不超过两项;

(三)曾获得发展资金立项支持的一次性资助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发展资金项目对申报限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文章来源:广州知识产权局

原文地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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