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征求《关于促进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培育方向】
(一)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进行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并将创新成果优先在广州转化和产业化;
(二)承接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布局布点落户广州,支撑产业技术创新与转型升级;
(三)基于产业发展预测进行前瞻式研发、专业科技孵化,并开展小试、中试或同企业联合开展放大生产;
(四)利用广泛的科研、产业网络优势,成立产业创新联盟(集群),开展协同创新等联合攻关活动,培养成果转化、产业化专业人才。
【支持方式】
市、区政府积极联动,创新支持方式,根据机构类型和实际需求大力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推动其提质增效。
(一)市、区财政可通过建设运行经费、科技项目经费等方式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
由市政府与国内外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签订合作共建协议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给予总额不超过3亿元的扶持资金。
市政府参与、由企业牵头联合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签订共建协议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后补助方式给予不超过机构建设资金30%的资金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亿元。
支持资金拨付原则上与阶段建设目标挂钩,资金类型、额度、拨付方式等按照合作共建协议的约定履行。
(二)鼓励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及其他各类研发机构等申报认定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对资格有效期内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择优给予绩效奖励。参评机构发动其创办和孵化的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的参赛及获奖情况可纳入绩效评价体系。
(三)探索支持注册或登记为省级及以上单位的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在申报市、区科技计划项目(竞争性项目)、人才项目、职称评审、人才评定、建设用地、投资融资等方面享受与市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或市属企业)同等待遇。
(通知原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改〔2019〕31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促进科技创新政策措施的通知》(穗府规〔2019〕5号)精神,围绕《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对广州创新发展的定位和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广州市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发展,市科技局研究制订了《关于促进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详见附件)。
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4月26日(周一)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市科技局。
联系人:平台基地处 卓美辰、吴玲
联系电话:83124060、83124062
电子邮箱:zhuomeichen@gz.gov.cn
附件:关于促进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pdf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4月21日
关于促进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引进高端创新资源,推动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向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高质量发展,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为共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厚植新根基,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定义内涵】
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以下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广州市辖区内由市人民政府(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境)内外大学、研究机构、企业等签订共建协议(或出资),聚焦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成果转化、企业孵化和产业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运营模式企业化的市场主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可持续发展的独立法人组织,可注册为事业单位或社会服务机构、企业。
第二条【培育方向】
我市重点培育符合下列发展方向的新型研发机构:
(一)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进行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并将创新成果优先在广州转化和产业化;
(二)承接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布局布点落户广州,
支撑产业技术创新与转型升级;
(三)基于产业发展预测进行前瞻式研发、专业科技孵化,并开展小试、中试或同企业联合开展放大生产;
(四)利用广泛的科研、产业网络优势,成立产业创新联盟(集群),开展协同创新等联合攻关活动,培养成果转化、产业化专业人才。
第三条【建设原则】
建设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实施分类指导、分类支持。市财政支持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在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框架内进行建设。对支撑和引领国家、省、市科技创新、高端人才培育、产业升级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新型研发机构,采取“分类施策、一院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我市主要采取项目经理制对引进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开展项目组织和前期论证,建立项目路演机制实现“精准对接+精准匹配”成果转化需求,以市场化决策的方式决定是否给予支持。
第四条【引进共建要求】
我市通过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及政府的引导作用,优化创新要素配置,积极推动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
(一)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应面向集成电路、量子科学、脑科学等前沿科学领域,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数字经济、海洋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需求,开展前瞻性、引领性科学技术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
(二)来穗参与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的创新资源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中央和国家级科研机构或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大型中央企业、国有企业、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资源;
(2)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近两年内在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前500名的高校或在自然指数排行榜排名前200强研究机构、世界500强企业;
(三)参与共建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应建立对新型研发机构稳定的、高质量的、可持续性的长效支持机制,制定为机构输送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成果等创新资源的制度,加强对派驻人员的支持和管理;在深入调研我市产业现状和需求的基础上,提出科学的相关产业市场分析报告、可行的共建协议和建设方案等;明确机构职能定位、业务范围和任务目标,并由专业服务机构组织进行专家论证。市、区有关部门对共建事项按程序报市政府审议。
第五条【建设要求】
新型研发机作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应以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为导向,充分发挥校(院)地双方优势,明确建设目标,聚焦主责主业进行建设,避免偏离职能或功能定位泛化,为全市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支撑。
(一)要建立市场化的管理运行机制、科研项目形成机制,健全技术要素市场预警制度,根据市场需求、技术发展趋势开展科研攻关,灵活配置创新资源,提升市场竞争力,实现协议约定共建期结束后可持续自我发展。
(二)要聚焦我市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以“技术发明、产业发展”作为主攻方向,开展前沿技术、关键共性技术、现代工程技术等研究开发,打造一支技术先进、结构合理、稳定的专业研发团队,主动承接国家、省市纵向和企业横向研究课题,形成较强的应用研究、成果转化、项目产业化等能力。
(三)要努力开展国际科技和人才交流合作,可探索建设海外创新创业中心。积极吸纳、集聚、培养国际一流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引进包括境外资本、科研项目、新兴产业等各类资源,坚持“引进来、走出去”相结合,主动融入全球创新网络。
(四)要加强机构品牌建设,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效益,在技术服务、成果转化、孵化育成等方面形成核心竞争力,借助品牌集聚更多优质创新资源,打造成为行业内、区域内科技创新的示范标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生力军。
第六条【支持方式】
市、区政府积极联动,创新支持方式,根据机构类型和实际需求大力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推动其提质增效。
(一)市、区财政可通过建设运行经费、科技项目经费等方式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由市政府(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境)内外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签订合作共建协议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市、区财政原则上给予总额不超过3亿元的扶持资金。市政府(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由企业牵头联合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签订共建协议的新型研发机构,市财政原则上可按照后补助方式给予不超过机构建设资金30%的资金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亿元。支持资金拨付原则上与阶段建设目标挂钩,资金类型、额度、拨付方式等按照合作共建协议的约定履行。
(二)鼓励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及其他各类研发机构等申报认定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对资格有效期内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择优给予绩效奖励(支持资金额度根据财政预算确定)。参评机构发动其创办和孵化的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的参赛及获奖情况可纳入绩效评价体系。
(三)探索支持注册或登记为省级及以上单位的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在申报市、区科技计划项目(竞争性项目)、人才项目、职称评审、人才评定、建设用地、投资融资等方面享受与市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或市属企业)同等待遇。
第七条【资金使用】
市财政扶持资金按照《广州市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经费使用“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进行管理,区财政扶持资金可参照“负面清单”进行管理。积极探索“拨投结合”的财政经费支持机制,对重点项目完成及实现产业化后,将财政投入资金作价入股。
在协议约定的共建期结束后,新型研发机构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八条【机制创新】
市各行政主管部门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探索体制机制改革,充分释放机构的创新活力,将登记类事业单位机构视作市场主体(企业)进行管理,允许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申请变更为登记类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创新改革:
(一)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或所长、总经理)(以下简称院所长)负责制,可结合实际需求设立监事会,根据与出资方的合作共建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新型研发机构相关章程、制度。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院所长担任,院所长全面负责科研业务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建立咨询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就机构发展战略、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等开展咨询。
(二)根据实际运行需要,在不违反共建协议的前提下,自主制定人员费、会议费、差旅费(含出国出境)、专家咨询费等使用和管理办法,报理事会审批后执行。新型研发机构自主制定因科研活动、学术交流等出国(境)审批制度,无需上报举办单位或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三)根据自身建设发展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及结构比例,采用市场化用人机制,建立有国际竞争力的薪酬福利体系,自主确定工资和绩效奖金额度,可实行协议年薪制。
(四)可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利用自有物业、国有闲置楼宇建设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可自主招租或授权运营机构公开招租,租金收入实行财政全额返还,主要用于孵化器建设与运营、科技服务人员奖励等,孵化服务收入属于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留归机构自主使用。
(五)享有科研仪器的自主采购权及管理使用权。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实际制订采购管理办法及设备运营管理办法,报理事会/董事会审批。建立灵活自主的企业化资产运营管理机制,对仪器设备、实验室场地等进行开放运营,资产运营收益由机构自主安排用于建设发展。推动大科学装置和科技基础设施面向全球开放共享。
(六)对持有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外,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收益全部留归机构用于发展和奖励报酬。
(七)可设立多元投资的混合制运营公司,其管理层和核心骨干可以货币出资方式持有50%以上股份,并经理事会批准授权,由运营公司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经营管理;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盈余的国有资产增值部分可按不低于50%的比例留归运营公司。
第九条【内部管理】
新型研发机构应建立内部运行与管理机制,为机构健康、规范运行、可持续创新发展提供保障。
(一)全面加强党的建设,设立属地化管理的党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新型研发机构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强化党建引领,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落实到位。
(二)建立完善的内控监督制度,有条件的机构应成立独立的内控工作领导小组和内审管理部门,对资金使用、人力资源、科研诚信、科研伦理等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并防范化解风险。
(三)获得的各级各类财政扶持资金严格遵循专款专用原则,对于省、市、区财政扶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分账核算、分账审计,严格按省、市、区各自规定用途、范围和程序使用,并定期向资金扶持方(部门)提供经费使用审计报告及进展中存在的问题。
(四)每年向各共建方及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机构的年度建设发展报告。
第十条【监督管理】
理事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的重大决策和监督管理事务。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新型研发机构的业务指导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业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按协议约定对处于建设期的新型研发机构开展检查、考核及业务指导工作,对此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共建方,以促整改。
(二)对建设期满的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建设目标验收考核。可视情况对机构开展可持续发展诊断评价等工作。
(三)对发生违反科技计划、资金等管理规定,违背科研伦理、学风作风、科研诚信等行为的新型研发机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
第十一条【问题协商机制】
新型研发机构应及时向共建各方上报在建设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提请各共建方协商解决,对已签订协议中建设内容、目标与建设发展实际不符的,必要时可协商变更合作协议或签署补充协议。共建期结束后,共建各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商定续签协议,相关工作流程及要求参照本意见。
第十二条【退出管理机制】
各区政府应加强新型研发机构日常管理,建立预警管理机制;对经专业评估无法可持续发展的新型研发机构,应及时与机构、共建方协商,提出终止清算的申请或资源重组方案,经共建各方协商决策后依法处置。
第十三条【容错纠错机制】
市直有关部门应合理区分改革创新、探索性试验、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失职渎职、谋取私利等违纪违法行为。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多种因素而导致未完成建设目标或清算关闭的新型研发机构及其共建单位、主管单位予以免责。
在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中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因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发生变化造成损失,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规定的,不纳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免责办理亏损资产核销手续。
第十四条
各区政府应参照本意见,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结合区域发展实际,研究制定促进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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